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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1-00677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0-17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11〕125号 发布日期: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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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8  浏览次数:-


粤府〔201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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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行政强制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现行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负责汇总所辖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单位牵头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有关全省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负责。

  二、加快推进行政强制法配套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省法制办和各较大的市法制机构要着重就与实施行政强制法相配套、涉及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制度建设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适当。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并配合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逐步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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