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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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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 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标志着我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对推动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加快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条例》施行的良好契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认真落实《条例》,不断提升《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水平,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大对一体化规划实施和经济圈建设的协调力度。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室(厅)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落实专门力量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综合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省市联动的工作机制。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制度》(见附件)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协调衔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规划与《条例》和《珠三角规划纲要》的衔接。2011年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对与《珠三角规划纲要》和《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快探索建立省级层面的珠三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共建共享协调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 (四)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加强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快建设信息资料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意见。 (五)完善评估考核。进一步完善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制度,及时调整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方法,深化评估考核的引导、推动和约束作用。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开展评估考核。支持第三方机构对珠三角一体化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健全鼓励各地、各部门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63号),对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开展督查。近期重点督查“四年大发展”十大工程、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珠三角一体化工作情况。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也要对本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组织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工作,围绕《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加强对《条例》内容的学习,确保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和掌握《条例》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制度
一、工作情况报送制度 (一)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各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小结。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同时作为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自查报告;工作计划应明确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对相关重大项目应有明确的进度安排。 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领导小组每年3月前制订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工作计划。 (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省领导小组上报“四年大发展”84个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 (三)经济圈建设情况。各经济圈牵头市(广州、深圳、珠海市)每半年向省领导小组上报经济圈建设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各经济圈召开的相关会议情况及签署的合作协议,于会后或签署后一周内上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会议制度 (一)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总结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任务。 (二)专项工作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也可以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形式召开;其中协调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工作的协调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协调《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和问题,重点协调解决推进珠三角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月底和7月底,各市提出推进珠三角一体化需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由所在经济圈牵头市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珠三角五个一体化规划的省牵头部门也可单独提出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报省领导小组。各市、各部门提出的事项,由省规划纲要办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报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提交会议协调的议题。 (三)领导小组组长碰头会。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参加,会后将有关情况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省委、省政府。 三、工作交流制度 (一)工作信息报送。各市、各部门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中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要及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报送省规划纲要办。省规划纲要办将选登《工作简报》或专门呈报,并作为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的参考。 (二)经济圈建设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形式召开,主要内容是交流经济圈建设工作经验,总结推广经济圈建设的好做法,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 (三)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省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经验。 《关于建立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139号)、《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09〕24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11〕418号)等文件内容与本制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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