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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1-00517 分类: 科技、教育、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07-22
名称: 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的意见
文号: 粤府办〔2011〕46号 发布日期: 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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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0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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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开展面向学校、托幼机构的应急避险教育,增强学生、幼儿的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走有广东特色的应急避险教育之路

  与成年人相比,学生、幼儿的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较弱,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否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具备必要的自救互救能力,直接关系学生、幼儿自身的生命安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将其作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应急避险教育大纲,编写应急避险教育教材。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把应急避险教育纳入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内容和素质培养范围,切实提高学生、幼儿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目标,努力走好“意识—知识—技能—能力”的广东特色应急避险教育之路。

  二、突出重点,着力提升应急避险能力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突发事件,突出重点,分门别类地开展应急避险教育。

  (一)气象灾害应对教育。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气象等有关单位,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应对气象灾害应急避险教育,向学生、幼儿宣传普及台风、暴雨洪涝、龙卷风、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特别是对我省多发的台风、雷电、暴雨及其衍生灾害,要开展防护常识的重点教育,增强学生、幼儿的防灾避灾能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动机制,及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停课、转移危险地区的学生、幼儿等必要的避险措施,确保学生、幼儿生命安全。

  (二)地震灾害应对教育。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地震等有关单位,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加强地震灾害的相关教育,对学生、幼儿普及地震基本常识以及如何科学避震、自我防护等避震知识。学校、托幼机构要在校园内合理设计避险逃生路线,坚持开展避震逃生演练,确保地震发生时有序应对,减少人员伤亡。

  (三)消防安全教育。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开展学校、托幼机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托幼机构和小学重点开展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逃生自救常识教育;中学、技工院校、高等院校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灭火器材使用、火灾自救互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通过消防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做到“两会三能”(会逃生、会报警;能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能发现火险隐患,能向家人宣传消防知识)。

  (四)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发现疑似患有突发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幼儿,要立即报告并注意做好隔离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重点教育学生了解食品安全基本常识,让学生从小培养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要教育学生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无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和没有质量安全标志的食品,以免引发食品中毒事故;要教育学生掌握食品中毒的各种临床症状和初步处置方法。

  (五)人身安全教育。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等有关单位,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加强生命安全教育。要教育学生、幼儿假期外出和上学、放学途中注意安全,防范交通、溺水、毒气等意外事故的发生;要教育学生、幼儿掌握防侵袭、防诈骗、防绑架勒索等常识,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学生、幼儿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意外事故;要教育学生、幼儿遇到停电等意外情况时保持冷静,不慌不乱,科学合理、沉着有序应对。

  (六)心理健康教育。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指导和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健全心理健康、预防预警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学校、托幼机构要将完善心理素质教育机制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促进学生、幼儿提高心理素质。要引导学生、幼儿在面对挫折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时冷静应对,训练学生养成良好的应急心理。有条件的学校、托幼机构可以设立心理咨询辅导室,为有需要的学生、幼儿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发现学生、幼儿出现心理危机要积极干预,防止由于学生、幼儿心理失衡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三、多管齐下,全面实施应急避险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和遵循应急避险教育的规律,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拓宽应急避险教育工作渠道,创新应急避险教育模式,全面实施应急避险教育,实现学生、幼儿应急避险教育全覆盖。

  (一)创新教育形式。依托教师和学生,组织应急避险知识宣讲团和文艺团,深入学校、托幼机构,以学生、幼儿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应急避险知识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依托广东省应急气象频道,坚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的强化教育方式,引导学生、幼儿增强避险意识,养成“居安思危”的良好习惯;通过开辟宣传栏,举办面向学校、托幼机构的应急避险知识竞赛,开展避险标识征集、避险教育大家谈活动等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教育形式。

  (二)打造互动平台。省政府应急办要依托省政府应急办门户网站,完善网上应急模拟体验馆功能,吸引学生借助动漫游戏方式掌握避险技能;要加快建设应急避险模拟体验馆,模拟主要灾种,让学生、幼儿“亲临”其境地学习提高应急避险技能。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搭建学校家庭联动平台,打造学生、幼儿应急避险教育的第二课堂。

  (三)组织应急演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操性。学校、托幼机构要经常性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情况下的撤离、疏散、逃生等逃生避险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建设中小学应急避险教育示范基地等途径,推动学生熟练掌握常见的避险技能,并在掌握应急避险技能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明确责任,确保应急避险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责任主体。学校、托幼机构是开展学生、幼儿应急避险教育的主体,校长和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托幼机构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操场、体育馆等设施建设应急避护场所,设置明确的指示标识,配套相应的生活设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使应急避护场所不仅成为开展应急避险教育的基地,更成为突发事件发生后学生、幼儿的“避风港”。

  (二)完善联动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托幼机构的应急避险教育。要研究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应急避险教育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要及时宣传报道应急避险教育中涌现的先进事迹,营造应急避险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应急避险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应急避险教育纳入安全文明校园专项考核,定期向社会通报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应急避险教育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应急避险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应急避险教育实现科学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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