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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1〕318号 |
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 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震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 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地震局
城市是人口等要素高度集中的地区。做好城市防震减灾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根据全面提高我省城市综合防御能力和抗震安全度的需要,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创建格局。通过积极创建、自愿申报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在我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使防震减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建设幸福广东夯实防震减灾基础。 二、创建范围、内容和标准 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的城区。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与防震减灾法规相配套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加强地震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省地震监测系统相衔接的地震监测网点,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建立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机制。 (三)加强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建立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机制,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批的必备内容;有计划地开展城乡建筑物(特别是中小学校、医院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和加固工作;从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立起对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机制。 (四)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结合城市的实际,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活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等地震安全工程基础性研究,编制城市防震减灾规划,并做好研究成果的有效推广应用。 (六)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具有较完善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市级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具有专业的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救灾队伍具备1小时内在灾区开展救援的能力;具有城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地震灾情快速上报能力;在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经常性地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七)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每个辖区至少建成1个应急避难场所。 (八)开展城市建设项目抗震管理与服务,加强城市规划选址及建设项目选址服务、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抗震设防参数服务和公共设施震害预测等。 (九)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建立起防震减灾宣传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学校、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建成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城市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震避险技能。 (十)建立起城市地震安全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地震灾害社会公共信息服务。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注意点面结合,讲究实效。要加强协作联动,积极整合资源,加快规划建设,改善薄弱环节,落实抗震防震标准要求,全面强化防震减灾基础,提升综合防御能力。要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形成创建活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创建水平。在创建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的基础上,可向省申报防震减灾示范城市。 四、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主体。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申报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 (二)认定办法。省防震减灾示范城市认定工作由省地震局负责,宣传、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负责组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审查认定工作组,成员包括从事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组负责对创建城市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实地检查和综合评审,并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评分,形成综合认定意见。 (三)认定命名。对通过认定的城市,由省地震局授予“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情况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 (四)防震减灾示范城市每两年认定一次,示范城市挂牌后,每3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的具体申报认定办法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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