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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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5日前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
(二)测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每年1月20日前根据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视情况通报考核对象。
(三)考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1月30日前组织省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专家,邀请部分省人大、省政协代表组成考评组,实地开展考评工作。其中社会评价,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第三方采用问卷调查和电话随机访问两种形式进行。
(四)公示。
经过测评、考评得出的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审定。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情况报省应急委审定。
五、考核等次
考核工作包括考评和测评两部分。考评满分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测评满分100分。
考核得分=考评得分×90%+测评得分×10%。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89分,评为良好;60分-79分,评为一般;59分以下,评为较差。
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起以上或重大突发事件2起以上,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六、有关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立即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二)考核情况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汇总后上报省应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