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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1-00349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06-01
名称: 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1〕31号 发布日期: 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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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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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办〔2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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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

  (二)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三)善后处理。

  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

  (四)社会评价。

  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改进度评价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5日前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

  (二)测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每年1月20日前根据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视情况通报考核对象。

  (三)考评。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1月30日前组织省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专家,邀请部分省人大、省政协代表组成考评组,实地开展考评工作。其中社会评价,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委托第三方采用问卷调查和电话随机访问两种形式进行。

  (四)公示。

  经过测评、考评得出的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审定。

  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情况报省应急委审定。

  五、考核等次

  考核工作包括考评和测评两部分。考评满分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详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测评满分100分。

  考核得分=考评得分×90%+测评得分×10%。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89分,评为良好;60分-79分,评为一般;59分以下,评为较差。

  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起以上或重大突发事件2起以上,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六、有关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立即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二)考核情况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汇总后上报省应急委。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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