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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1-0028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04-29
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1〕24号 发布日期: 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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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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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规划。申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编制试点项目规划,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试点项目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订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必须经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公示和听证材料要与试点项目规划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在申报试点项目规划时,需提交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超出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如超出部分用于项目区外的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办理。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和挂钩周转指标归还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拆旧建新,要遵循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三)强化检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数量。对项目区拆旧、建新无明显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试点项目建新区已动工但拆旧工作无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拆旧复垦面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复垦任务。试点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试点项目。各地要以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试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

  (四)严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纪律。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和循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推进试点项目、大拆大建和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认真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2015年阶段性目标。各地要通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落实土地整治保障措施。省级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模和重点区域布局,市、县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范围和项目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建立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工作平台,有序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引导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通过积聚资金、聚合项目、集中区域,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三)开展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项目建设。农田整治项目重点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不得安排农田整治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倾斜。要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和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零星分散、产能不高的基本农田改造成为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高标准农田,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继续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确保实现基本农田的“稳量、提质、增效”,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农田整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农村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严格按照耕地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快农村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和落实“一张图”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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