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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1-0004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01-24
名称: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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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26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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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管理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筹劳管理原则

  1.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2.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3.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5.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6.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必要时,可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适当缩小为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筹资对象中的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农村低保户不承担筹资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筹资筹劳的标准、减免和奖补

  8.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

  9.属于筹劳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组织村民出工出劳,不得变相筹资,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本人自愿以资代劳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由村民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批。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10.根据农村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村民承受能力,需要调整筹资筹劳标准以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实施。

  1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给予减免筹资或筹劳。对减免申请,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审议筹资筹劳事项时一并审议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按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示。

  12.对农民通过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比例和额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同时,鼓励、提倡社会各界捐助、集体经济投入等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筹资筹劳的程序

  13.需要确定进行筹资筹劳的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事项,应当在会前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14.召开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事项的,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筹资筹劳事项的,应当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会议议事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事项,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15.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共同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16.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限额标准的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方案提出纠正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答复;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五、筹资筹劳的管理

  17.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张榜公布。

  18.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审核公布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凭证。

  19.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20.筹集的资金归所议事项受益人口共同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理财小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1.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2.对预算投入较大、建设周期长的筹资筹劳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整体规划,分年度筹资筹劳,分步组织实施。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资筹劳的,须经全体村民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监督与罚则

  2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2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5.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26.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25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27.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当地当时工价标准付给村民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25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其他规定

  28.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需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按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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