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对近几年来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实践探索的总结与升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和补充。《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省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为我省争当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多管齐下,全力做好《条例》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条例》正式实施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近几年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开展广泛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共同确保《条例》的宣传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自觉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运用《条例》。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单位举办中高级领导干部《条例》培训班和研讨班。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条例》的内容。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条例》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要将《条例》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二、齐心协力,全力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制订、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管理区域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决策咨询制度、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建立现场指挥官制度和应急征用、紧急采购、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并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落实财政投入,优化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有效整合各级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完善社会动员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捐赠制度及其监督机制,探索通过推广商业保险等渠道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建立健全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密切配合,认真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根据《条例》第五条相关规定,由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对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二)根据《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扶持政策。
(三)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四)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条例》实施的1年内,研究制订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全省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
(六)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制订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指导意见,并进行管理。
(七)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
(八)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完善应急管理捐赠机制的若干意见。
(九)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由广东保监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的政策措施,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十)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十一)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十二)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建立现场指挥官制度。
(十三)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条例》实施1年内,分别研究制订应急征用补偿,紧急采购,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补偿等管理办法。
(十四)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分别研究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
(十五)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十六)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以上工作,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办。除明确规定时间外,其他一律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四、严格要求,全力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将于2010年12月份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贯彻实施《条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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