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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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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 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南粤锦绣工程》实施以来,全省已命名了3批共36个文化先进县(市、区),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文化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部署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现对第四批达到标准的广州市黄埔区等19个县(市、区)授予“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再接再厉,发挥表率作用,扎实做好辖区内各项文化事业建设,为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 文化先进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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