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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0-0030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6-23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0〕140号 发布日期: 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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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25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0〕1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的环境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单位和具体范围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报批。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按照编制综合性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省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须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编制规划的省有关部门或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本级环保部门意见或送本级环保部门审查。

  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发〔2004〕98号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

  二、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制

  建立由环保、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参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早介入,与规划编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结合编制“十二五”各类规划,近期要重点抓好石化、钢铁、水泥、火电、电网、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交通、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在审批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对不涉及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已纳入专项规划且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可按照《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的规定下放。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省或者本地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执行;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30个工作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规划编制机关要根据审查小组的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对未按规定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以编制“十二五”各项规划为契机,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高度,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高度统一。

  要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跟踪评价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保等有关部门。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环境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应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环保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予以通报,并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保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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