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省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
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把已确权的集体山林折成股份,并向农户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是农户持有集体山林股份的凭证,也是农户的林地共有经营权、林木共有权、收益分配权的凭证。集体山林总股份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分为集体股份和个人股份两部分,个人股份数不得低于集体山林总股份数的70%.集体山林股份分配方案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确定,可每三至四年调整一次。集体股份部分的股份收益,作为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用。个人股份部分以户为单位发放股份权益证书,其股份数以家庭户籍人口数进行分配登记,具体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制订林改方案时研究确定。
1.自留山。维持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对能够在1∶10000的地形图上标示清楚的自留山,要单独发放林权证;不能标示清楚的,可通过联户方式登记、发放林权证。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行集体股份经营;也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用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盘活森林资源。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25度以下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农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对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赎买收归国有。集体统一经营林地面积较小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结合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林地收益纳入农村股份分配的组成部分,实行均股、均利的分配制度。
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轻负担。
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两种,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两种,行政事业收费(林权勘测费、绿化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7种,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放活经营。
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对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经营者,可凭经营方案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经营者凭林权证依法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不需所在村组或其他组织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批。对生态公益林,为提高林分质量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四)规范流转。
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依法管理和规范集体山林流转行为。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
(五)配套改革。
1.加快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林业基层队伍建设,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落实好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全额列入财政核拨。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清相关社保费用。对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付清。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改革前出现的工伤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将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镇)社区(村委会)管理或者依托林场单位管理。
2.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林业局联合转发国家银发〔2009〕170号文的通知(广州银发〔2009〕36号)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3.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认、转让交易、登记办证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管理服务,建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开展自我服务,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提高林业经营效益。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依法维权等作用。
二、工作步骤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铺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工作,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配套改革任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健全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乡)要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踏实的林改工作队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林改工作。
2.宣传发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林改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学习了解林改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政策规定、程序要求,积极主动投入和参与林改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林改、支持林改、推动林改的良好氛围。
3.召开会议。各地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动员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镇、村还要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发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4.组织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举办培训班,确保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正确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改革工作。
5.调查摸底。各地要做好本地区集体森林资源、农村现状和基层林业队伍建设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集体山林、林地承包、林地流转、山林纠纷、林农收入等情况,村民对林改工作的意见建议,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业科技推广站现状等。同时,指导村、组对列入林改范围的人口和集体林地情况等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显要位置公示。
6.制订方案。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备案。各镇根据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镇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县级林改工作机构审批。各村、组制订切合本村、组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集体山林均股均利分红等内容),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成员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面推进阶段。
各级要根据已制订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县直接领导、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林改各项任务,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明晰产权工作。要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权力,由各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将结果张榜公布。各县(市、区)、镇(乡)要组织工作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协助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及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集体山林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开展林权勘查、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及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和全省统一式样的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
(三)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
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督促,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确保工作质量。坚持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验收不合格的要补充完善。各县(市、区)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地级以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提交林改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由其复核后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改办)专题报告,省林改办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全省检查验收工作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省林改办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谋划,高位推动。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应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地级以上市与县(市、区)、县(市、区)与镇(乡)要签订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通过层层制定和下达任务分解表和责任表,将任务分解到村,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三)加强督促,确保质量。各地要成立林改工作督导组,建立林改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在林改工作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加强质量监控,确保改革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落实经费,有效保障。国家和省财政对地级以上市、县政府开展林改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的林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林改外业勘测、林权纠纷调处、内业、档案管理、培训等支出。省级统筹安排部分林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林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省级重大山林纠纷调处、外业勘测指导、宣传培训以及有关资料、证书印制等。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加强对林改资金使用的监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改革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对出现的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强化管理,保护资源。要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深化改革,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努力促进我省现代林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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