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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0-0018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04-20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10〕22号 发布日期: 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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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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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

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国办发〔2010〕8号文的各项要求,迅速开展各类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由同级党委、政府负总责,同级监察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政府建立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协调指导推进相关工作,省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以及省编办、监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外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监察厅、编办共同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摸清底数,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按照全面清理、从严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

  二、严格按规定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省人民政府以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予以保留。其他已经设立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本地区在京流动人口多、务工经商人员多、流动党员多、信访维稳任务比较繁重等原因需保留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不大以及管理混乱的驻京办事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撤销。严禁以变换名称、转移驻地等形式变相保留驻京办事机构。

  三、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体制

  我省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努力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要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

  省政府驻京办要加强对我省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与省政府驻京办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涉及处置突发事件、信访维稳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报送省政府驻京办,并积极配合省政府驻京办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稳妥做好拟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收回编制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务清算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人事工作由同级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单独运作的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由派出单位按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分类安置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在清理期间录(聘)用、调进人员以及突击提干;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财物、突击消费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明确工作时限

  对拟申请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在2010年4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在北京市有关部门注册与备案证明、机构编制情况等材料),由省监察厅、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汇总提出拟保留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全省各类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于7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8号文的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监察厅和省编办。省监察厅、编办要加强对各地、各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对申请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审核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全省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情况汇总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

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加强地区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驻京办事机构设置过多过滥、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四)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五)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以下简称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六)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七)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三、严格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八)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九)驻京办事机构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十)驻京办事机构要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着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十一)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十二)国管局要做好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党团工作,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必要时会同审计署对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十三)北京市政府要做好保留的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核准和年检工作,负责所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驻京办事机构在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十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

  (十五)驻京办事机构各派出地政府与国管局、北京市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十六)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五、切实落实驻京办事机构管理责任

  (十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十八)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十九)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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