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9〕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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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兴办医疗机构,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消除影响社会资源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均达到全省总量的15%左右。 二、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投资开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以及护理院、体检中心、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开办医疗机构。 (二)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必要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和优惠。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民营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可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一定的扶持。 (三)拓宽民营医疗机构业务发展空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人员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评先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服务,并依法核准。民营医院按规定申请配置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优先给予审批。 (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人才。民营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住房与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同等的待遇。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所在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民营医疗机构聘用外国来华医师超过1年、聘用港澳台医师超过3年,需延长执业时间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 (五)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的改制,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 (六)向港澳台资和外资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推进粤港澳医疗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进一步拓展交流合作领域,吸引港澳资金进入我省医疗服务市场,为社会提供高层次医疗服务。积极为港澳台资、外资来我省投资办医提供便利。 三、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在同等资金、技术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新设置的民营医疗机构,应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投入医疗卫生领域。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二)允许民营医疗机构自主选择经营性质。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由投资人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其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营医疗机构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转换经营性质。 (三)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督行为,严禁对民营医疗机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其他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民营医疗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五)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信誉;组织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民营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培育医院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四、切实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要调整和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建设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积极投向医疗卫生事业,参与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组改造或直接举办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开办、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大力宣传民营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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