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宏观管理。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及时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属于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需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4.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划出的职责。
1.将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三)研究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省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承担部省合作干线铁路项目和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与建设协调职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协调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八)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
(十二)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综合处。
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组织研究和提出经济预测目标,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提出促进社会投资的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拟订政府投资规划、计划,审核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编制下达省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承担投资备案项目综合管理和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发放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确认书;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办对外经济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承办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机关外事工作。
(七)区域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经济特区和各类开发园区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下达农林水利等投资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配置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规划。
(九)交通处(省城际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
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提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事项;协调粤港澳跨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合作事宜;具体承办部省合作干线铁路项目和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与建设协调工作。
(十)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组织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及相关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二)资源节约与环境气候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统筹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清洁发展,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十三)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四)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工作,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省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法规与财金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等融资重大问题;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审核上报工作。
(十六)重点项目处。
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拟订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综合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督促检查省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建议。
(十七)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安全保卫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日常监测工作;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市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安排本省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检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省能源局。
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组织拟订本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有关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发展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标准,参与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产业发展;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发布相关能源信息;协助做好省内国家石油储备工作,参与监督商业石油储备。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4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任省粮食局局长、1名分管能源工作),总经济师1名;省能源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省能源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粮食局。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与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含综合办、规划办)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组织协调合作的有关事项。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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