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2.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内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级以上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级以上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地级以上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工作,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对香港供水业务和指导对澳门供水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的管理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组织水利水电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核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省级水利建设资金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五)水资源管理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和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核定省管河道的纳污能力;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六)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开展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水土保持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农村水利处。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农村供水、人畜饮水建设、农村节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以及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承担水利科研立项审批、管理、鉴定、登记等工作;管理水利计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省水利厅。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省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副厅长兼任)、副主任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二)设立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按职责开展全省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包括以发电为主的新丰江等七大省属水库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监察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指导区域、流域水行政执法。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广东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九)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利厅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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