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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448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10-14
名称: 印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112号 发布日期: 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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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4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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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职责。

  (三)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四)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和出国(境)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外国和港澳台专家、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来粤工作回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界定工作,负责有关公派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省重点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及其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以及有关出国(境)培训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六)负责相关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人才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协助处理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外国专家局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外国专家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回国留学人员管理、统计、表彰和有关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承担在粤回国留学人员申请科研和创业经费资助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界定工作;承担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交流、招聘等活动,承担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专家管理处。

  承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相关管理、统计工作;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承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受理、初审及年审工作;承担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实施有关出国(境)培训的行政许可,制定有关出国(境)培训计划,承担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培训成果的跟踪与推广工作;承办在粤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表彰事宜。

  (三)项目管理处。

  承担引进海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对外联络交流工作;承担引进海外人才智力项目的计划制定、专项经费管理、成果鉴定工作;承担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组织协调、经费管理和实施工作;开辟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渠道,与境外人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联络工作;建立和管理海外人才的联系网络。

  四、人员编制

  省外国专家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外国专家局直接管理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专家的范围为:在海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在国外世界500强企业、著名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建筑师)事务所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具有组织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经验的专家学者和高级技术人员。

  (二)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后勤等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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