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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442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9-15
名称: 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103号 发布日期: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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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5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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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以及信息化建设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省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拟订本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组织重大调研;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

  (二)安全生产协调处(统计处)。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划和建议;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研究拟订考核指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活动,监督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统计的有关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和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具体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四)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非煤矿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挂靠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执法监察分局(执法监察总队)。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执法监察分局(执法监察总队)局长(总队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挂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海难搜寻救助工作;负责与境内外有关业务联系和合作,协调境外搜救力量进入本省海域的搜救行动。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积极配合,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有关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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