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制订技术出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三)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将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职责逐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增加牵头组织实施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全省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科技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承担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省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验室体系和重点科研基地、产业创新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拟订科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
(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专业镇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推进民营科技工作,负责广东国防科技装备动员相关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十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担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科技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和科普工作规划;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组织软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承担省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措施。
(三)发展规划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置建议;推动区域科技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并跟踪和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专业镇、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提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有关重点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省自主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和省科技装备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拟订科研条件保障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承担本部门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和科技金融结合工作;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可核准工作;指导大型科学仪器装备和协作网管理工作。
(五)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规划,促进人口与健康、医药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民生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涉及资源环境、海洋、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科技工作;拟订基础研究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规划;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项目规划;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产业基地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体系建设。
(七)产学研结合处。
牵头拟订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编制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和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承担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农业科技专项计划;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建设;指导农业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建设的有关工作。
(九)科技服务与管理处。
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奖励、技术保密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承担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及科技成果展览、技术交易会的组织工作;指导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工作。
(十)科技交流合作处。
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一)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科技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8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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