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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10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8-18
名称: 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70号 发布日期: 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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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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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

  (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

  (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省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处。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工作;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指导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社会工作处。

  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为省民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二)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正处级,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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