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中医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中医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中医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中医药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中医医疗、民族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六)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七)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中医药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监察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人事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重点项目、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医政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参与拟订地方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卫生厅副厅长兼任)、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局与省卫生厅的职责关系。
(一)省中医药局相对独立运作,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卫生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
(二)省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中医药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卫生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管理。
(三)省中医药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省卫生厅收到涉及省中医药局的文电,应当及时送省中医药局办理。
(四)省中医药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省卫生厅。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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