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物价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反价格垄断、资源价格管理、环境价格管理、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公益事业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和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拟订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四)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指导、监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县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市县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
(二)综合与法规处(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处)。
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目标、地方定价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等;起草重要文稿;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价格政策法规评估并实施相关制度;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承担住房价格指导、管理和规范工作;承担反价格垄断的有关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承担农产品、农资商品价格监管;组织指导开展价格服务工作。
(三)资源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资源和工业品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资源和工业品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四)环境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环境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环境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五)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用事业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六)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益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益事业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七)收费管理处。
按规定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以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政策和法规,拟订相关收费的管理原则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协助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四、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为省物价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制定价格行政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检查工作。核定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