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指导监督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财务、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委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法规处(与董事会工作处合署)。
研究总结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起草有关重要文稿;承担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省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联系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四)考核与统计评价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依法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六)资本运营管理处。
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拟订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
(七)财务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及发债方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产权转让收益。
(八)审计与监事会工作局。
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专项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查处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承办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事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赈灾、扶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十一)党群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纪委书记)、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7名。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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