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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09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9-01
名称: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84号 发布日期: 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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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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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交流等职责交给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所。

  (三)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立法解释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监督使用本省《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担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及清理工作。

  (五)办理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七)指导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指导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拟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指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监察、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二)行政法制处。

  承办政府自身建设、教育、科技、监察、国土资源、文化、卫生、审计、外事、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旅游、法制、侨务、台务、港澳事务、档案、保密、参事、地方志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法制处。

  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海关、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物价、工商、林业、海洋渔业、人民防空、气象、海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社会法制处。

  承办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军事、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电信、邮政、工会、残疾人权益保障、防震减灾、应急、信访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

  推动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承担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及本省《行政执法证》核发、监督使用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权核准、界定和公告,行政执法投诉和争议协调等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六)行政复议一处(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受理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起草、发送行政复议文书,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行政复议二处。

  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八)规范性文件审查处(与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处合署)。

  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办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和清理、编纂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九)依法行政指导处。

  拟订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配套制度;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制监督工作;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长),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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