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拟订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等有关标准与规范的事务性工作,以及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4.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
5.将卫生系统内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行政审批受理、技术评估、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6.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2.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工作,以及食品类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3.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4.增加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以及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省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八)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九)公共卫生与监督处。
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准入管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
(十三)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局(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保健对象及全省副厅级以上及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中医药局局长、1名兼任干部保健局局长),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干部保健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中医药局。
1.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关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正厅级规格过渡,并相对独立运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过渡期内人、财、物等按原渠道管理。
2.省卫生厅与省中医药局的职责关系。(1)省中医药局相对独立运作,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卫生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2)省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中医药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卫生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拨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管理。(3)省中医药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省卫生厅收到涉及省中医药局的文电,应当及时送省中医药局办理。(4)省中医药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省卫生厅。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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