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规划协调和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八)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九)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遗产的申报。
(七)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的评估;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住房和房地产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住房和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与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合署)。
拟订本省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络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住房公积金监督网络系统和举报投诉系统。
(六)城乡规划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
拟订城乡规划及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及其他次区域规划;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地级以上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县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按规定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七)城市建设处。
承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地铁与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规划建设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参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建设工程全省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执行;参与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承担全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行政许可管理处。
承办本厅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变更工作。
(十三)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等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四)执法监察局。
监督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纠纷和案件的有关工作,组织检查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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