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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08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8-28
名称: 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89号 发布日期: 20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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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2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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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七)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八)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外轮理货、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收费公路管理及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六)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等发展战略、专项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收费公路立项的审核工作;提出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有关专项资金和相关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安排建议;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和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综合运输处。

  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邮政及铁路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五)基建管理处。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承担省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许可审查审批和部管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初审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公路养护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六)地方铁路处。

  拟订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协调地方铁路之间和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事宜;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监管工作;拟订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办法。

  (七)收费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收费公路管理及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标准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收费公路立项、收费年限的审核及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工作;推进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承担政府还贷公路“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费公路收费还贷、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清理整顿收费站的相关工作。

  (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交通经费、外汇、信贷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预算缺口的融资管理、拨付及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

  (十)科技处。

  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厅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交通执法工作。

  (十三)港航管理局。

  参与拟订水运和港口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负责组织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

  四、人员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港航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五、其他事项

  (一)综合运输体系建立。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全省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与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四)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划转事宜,由省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商定具体交接办法后实施。

  (五)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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