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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9-0008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9-01
名称: 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9〕95号 发布日期: 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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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0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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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将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负责相关产品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制订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

  (七)核准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

  (九)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核准执业药师注册。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健食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核准工作。

  (六)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化妆品的注册申请;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七)药品注册处。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地方药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审核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申请;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核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等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工作;审核非处方药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药品广告的核准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相关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核、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核准工作;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核准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群工作。

  (十三)稽查分局。

  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拟订、组织实施全省相关产品抽验计划,并发布质量公告;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长),稽查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厅的职责关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正厅级规格过渡,并相对独立运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过渡期内人、财、物等按原渠道管理。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编制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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