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粮食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安全问题的研究,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全省粮食购销的指导协调,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政策、进出口计划和动用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四)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拟订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储备粮管理业务。
(六)指导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全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建立并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网络。
(七)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参与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粮食局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保密、会务、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粮食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调控财会处。
研究提出粮食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购销政策、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规模、品种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审核收储、轮换计划;拟订粮食市场调控、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供需总量平衡调查、粮食统计和财会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参与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参与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三)政策法规处(军粮供应办公室)。
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研究粮食流通重大问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承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省管权限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科技储运处。
拟订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市场体系和质检体系建设;指导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等技术规范。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保卫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省粮食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关系。
(一)省粮食局相对独立运作,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省粮食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粮食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粮食局管理。
(三)省粮食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四)省粮食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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