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3〕53号
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范围、项目和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应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管理、市级调剂。市与区(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粤府〔2001〕59号文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暂时不能实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可采取过渡的办法实行双重领导。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一)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统筹基金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须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参保单位、独立申报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将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税部门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分账,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追缴的欠费部分),属当地企业(包括独立申报个人)的,直接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属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军队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解给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征缴基数。个人征缴基数一般以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在下列情况下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征缴基数的上下限: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算。
(四)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金(含个人账户存储额)或所发生的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区。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金发放标准。
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离休人员按25%)计发。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基础养老金高于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予以保留,但不列入年度调整基数。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现行规定计发。
(二)待遇支付。
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各项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调整。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市)分别建账。对各县(市、区)上解的每月应征收到帐的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额、上解调剂金额及本市所需调剂金额三项总量留存市级管理后,余额部分划入县(市、区)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用以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各县(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五、养老保险调剂金
省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市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上解。省下拨的调剂金连同市本级调剂金,由市统一分配使用,用于补充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的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如因赤字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市级财政负责支付,省不予调剂。
各市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2〕3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核定所辖县(市、区)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市不予调剂。具体调剂办法由各市制定。
六、方案的制订
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市级养老保险统筹方案,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