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3〕37号
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
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上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水利部门管理的1985年底以前兴建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年以后新建、扩建和续建的水库工程移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及各级人民政府为继续实施省人大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2003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筹集安排3.6亿元,资金来源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其余由省财政补足。
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的1厘钱,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汇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规定。
(二)市、县(区)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承担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市、县政府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分别不少于省安排资金的25%和15%。
(三)其他方面筹集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第六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用于解决目前仍住在残危泥砖房、茅草房、 人均居住面积不足
18平方米的水库移民住房难问题。
(二)兼顾解决下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没有达到人均半亩“保命田”和1亩山地的移民生产的突出问题。
2.移民村缺乏人畜饮用水源和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突出问题。
3.移民村的道路、交通、码头、供电、通讯、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差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移民劳动技能、生产技术的培训,以及用于支付移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监理、技术咨询与评审费用。
第三章 移民资金补助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 移民住房难问题按移民自筹、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建房补助资金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五保户,每户安排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公房,按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各级政府补助350元计算,省补助建房费每户75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的25%和15%给予补助。
本款所称五保户不包括集中在镇敬老院供养的人员。
(二)残危泥砖房、茅草房改造等统一或零星建房的移民户,每户人口4人及其以下的,省补助建房费每户10250元,每增加1人增补1000元(超计划生育的人口补5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建房费的25%和15%补助。
(三)本办法生效日及以前已建房不需拆建但需维修的移民户,省一次性补助每户40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建房费的25%和15%给予补助。并与上述统一或零星建房的移民户一起签字消号。
(四)新建或改建移民村的“四通一平”(村内通路、通水、通电、通排水道及平整宅基地)等基础工程费,按照建房户数计算,户均补助标准总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省、市和县补助标准分别控制在3572元、893元和536元以内,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省、市和县补助的资金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配到户或到人。
(五)新建移民村根据移民自愿可建一公用文化室。建公用文化室的,省补助不超过80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额的25%和15%安排资金,其余由移民自筹解决。
(六)计算享受上述补助的移民人口人数,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审查通过<广东省老移民遗留问题调查及处理措施初步规划报告> 的函》(粤水移〔2002〕17号)确认的人数为准。
第八条 各市、县(区)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移民缺少土地问题。要安排资金,组织移民青壮劳力参加职业技术培训,鼓励移民劳力输出。有条件的市、县(区)应结合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从易地开发的土地中优先调剂给移民使用。
第九条 解决饮水难问题的补助标准和方式:通过移民村改造或重建的“四通一平”工程还不能基本解决饮水难问题,必须通过修建集中蓄(引)水工程解决饮水困难的移民村,主要由各级政府结合解决农村人畜饮水专项资金统筹解决移民村饮水困难。移民村修建集中蓄(引)水工程解决饮水困难的,省级移民资金按下列标准补助: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3.5万元;500-1000人的村,不超过5.5万元;1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万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资金的25%和15%补助。
第十条 各市、县政府应将移民村基础设施差的问题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从各级政府安排的交通、电力、电信、教育和医疗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对移民资金的补助可采取实物补助和现金补助方式。补助实物的,如水泥、钢筋、砖瓦等应按相应的资金额度通过政府采购后分发给移民。补助现金的,应有完备的手续,作为报账依据。对介绍、培训移民劳动力就业的中介组织的补助,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对于移民户的建房补助和移民村的“四通一平”等基础工程费,经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签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方式支付给移民户和工程承建单位。
第十二条 培训费、项目规划设计、监理、咨询与评审及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培训费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1%。其中,省级每年安排的培训费不超过300万元。培训项目要列出详细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实行报账制,凭培训费支出凭证到财政部门移民资金专户报销。其中,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支付。
(二)项目咨询与评审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0.8%,实行报账制。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支付。市、县一级的项目咨询与评审费的使用参照省的规定办理。
(三)规划设计及监理费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规范和工程概算编制规定的最低限计列。规划设计及监理工作的委托方与承担方必须依法签定合同(协议)。移民村移民建房的上部结构设计由省统一组织,所需设计总费用控制在150万元左右,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专户中支付。省统一组织移民村移民建房上部结构设计后,市县不再安排该项设计经费。
(四)市、县 (区)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2%;省级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省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0.3%。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专户中支付。市、县一级管理费的使用参照省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选择
(一)选择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要求,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益面大、综合效益显著、群众反映迫切的项目应优先安排。
(二)移民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应按有关基建工程的审查、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基建工程项目的重点是移民住房改造及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移民住房改造及移民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规定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计划与实施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编制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5年(2003-2007年)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五年总体规划,要列明需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各级财政需补助的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有关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五年总体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应以水库移民安置点(自然村)为单位,分期分批实施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应在每年8月份前报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咨询与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将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到市。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确认地级以上市配套资金到位后,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将省级水库移民预算资金下达到地级以上市。各地级以上市在确认所辖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将水库移民预算资金下达到县(市、区)。
(二)项目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补助标准向财政部门请拨款,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并签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或统一集中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必须按照批准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或镇政府与移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项目协议书,移民户的建房项目和移民培训分别要有户主和被培训人签名。之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更项目。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县和镇三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应对照签订的项目协议进行验收,填报项目验收表,编制验收报告,建立项目验收资料档案,并建立健全移民集体固定资产帐户,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移民资产的流失。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三)每年年终,各地应对全年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编报年度统计报表。并于次年1月份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章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各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必须加强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移民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有项目安排的移民村,县(市、区)或镇的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其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移民村代表对本村安排的项目落实情况有疑义,提出查询要求时,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向其提供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同时,移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各级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三公开两监督”制度。对没有按时完成合同(协议)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县,省将酌情调减次年的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移民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奖券、股票等)、支付各种摊派;不得用于发放各级移民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1998〕3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