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
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市、
省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后,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在颁布之日起
90日内完成翻译、审定工作,过去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必须在今年年
底前完成翻译审定工作。
二、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要做到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
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在翻译、审定工作过程中,可聘请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
家进行咨询,亦可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翻译审定
工作的质量。
三、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
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选备专门人才,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英
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
部门预算,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四、有立法权的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
实做好本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
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准确、及时地将行政法规翻译成英文,对于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
的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翻
译和审定工作,保证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多个部
门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翻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负责审定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并对其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
关工作制度,确保及时提供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初稿(以下称英文送审稿)。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审定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并加强对行政法规翻译工作
的指导。
二、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
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
当确保行政法规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英文送审稿,
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可以聘请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家,为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
本的审定工作提供咨询。
三、行政法规翻译、审定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翻译、审定工作须在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有关部门
须在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送审稿送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
查,符合要求的,即送请有关专家阅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负责翻译的部
门。负责翻译的部门须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经专家阅改的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
步审定,并将经初步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原报送部门核校。原报送部门应
当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校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据此确定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
在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可以召开论证会,
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审定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及时通知原报送部门。
四、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本为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
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
经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五、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各部门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定内设机构(法制工作机
构、外事机构)并配备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
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
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各地方、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提高对做好行政法规、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
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履行我国对外承诺
做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