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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110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4-28
名称: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34号 发布日期: 200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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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4-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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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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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储备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

  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府〔2001〕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和储备对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和储备操作程序,将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根据城镇规划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三、规范土地收购和储备的运作

  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实施的需要,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原则上要用储备的土地,其使用必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城镇规划区内尚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控制。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用和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应根据不同的土地来源,分别评估地价。对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价格应当根据出让年限及其土地开发情况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格确定其收购价格或补偿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土地储备资金及其相关业务工作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土地有偿使用收益支出计划据实列支,具体办法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金融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支持土地储备工作。

  四、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尽快建立健全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设;完善土地储备操作程序,确保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健康、安全、有序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对于在办理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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