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根据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
的大力推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建设
经济强省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重要意义:名牌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商标、产品,是企
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名牌的总体水平是一个国家或
地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现阶段我省的名牌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
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和农业)、国家重
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等。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包括了名牌的创建和培育,
以及运用名牌树立我省地区和产业的品牌形象,带动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的全过
程,对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企业开拓市场能力和产业整体素质具有重要
作用,也是我省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增强经济发
展后劲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内市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
形成,进一步强化竞争意识和品牌意识,全面实施和加快推进名牌带动战略,具
有十分紧迫和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省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以
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综合
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集中力量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一大批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商标、名牌产品,带动全省企业质量水平、技术创新能
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与实施
大企业集团带动战略、信息化带动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结合起来,提高全省经
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转变。
(三)基本目标: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在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形成
一大批在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广东名牌和著名商标,以及一批能冲刺世
界名牌的广东品牌和商标。这批名牌和著名商标在全省各支柱产业、传统产业和
优势行业占主导地位,成为这些产业和行业的重要支撑。广东具有的中国驰名商
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数量,以及我省著名商标和广东名牌的总体水平都位居全国
前列。
——到2005年,以各行业龙头企业、省重点扶持企业和大企业集团为重
点,铸造一批广东名牌和著名商标,并形成若干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
品和驰名商标,广东名牌特别是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数量显著增加。
全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总销售值占全省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20—25%。
——到2010年,普遍形成一批具有行业主导能力的广东名牌(著名商标),
依托广东名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迅速扩大,形成一批拥
有国际和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群体。全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总销
售值占全省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5—40%。 二、加强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领导与协调
(一)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实施名牌
带动战略的宏观指导。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是省政府实施名牌带动
战略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由省政府领导主持,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联席会议
组织制定全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实
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名牌管理规定;审定“广东省名牌产
品”的评价、审定办法并指导实施;研究确定不同时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工作
重点。凡涉及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均可提交联席
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经省政府批转全省执行,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
彻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
《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在联席会
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明确职责,加强分工与协作,形成合力。要认真研究制
定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各市可建立相应机构,推
动本地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
(二)加紧制定名牌发展规划。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要根据我
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紧组织制定我省发展名牌的总体目标和规划,设定我
省近期和远期内应拥有的不同类型和等级名牌的发展目标,在2003年上半年
报省政府批转全省执行。并编制年度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的目录。省各有关部门
要同时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
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省的规划要求,制定本市实施名牌战略的规划并组
织实施。
(三)组织社会各方力量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
企业的桥梁作用,逐步在组织企业创名牌和对名牌进行评价、推荐等工作中发挥
重要作用。质量协会、消费者协会、质量检验协会等团体,认证、咨询等中介组
织,检验(测)、科研等技术机构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提供科学、
公正的社会中介评价,协助树立和维护广东名牌的声誉。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和
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信息,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指导和帮
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广东名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识别和抵
制假冒伪劣产品。 三、做好对名牌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完善对名牌的评价认定工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部门
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现有评价标准与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
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要根据联席会议分工要求,组织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积极建立和完善
科学的广东名牌产品(工业类和农业类)的评价认定体系,力求使对名牌的评价
与认定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企业的质量、技术和管理工作,发挥引导
和示范作用。名牌的评价认定要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市
场评价为主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动态评价、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要建立包括产(商)品质量的检测品质评定、服务质量的规范认证、各项技术指
标的评价在内的技术确认体系;建立包括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评价和企业经
济指标确认在内的市场确认体系;建立结合市场确认体系对品牌价值和企业信誉
进行评估的价值确认体系。
(二)建立健全名牌保护机制。强化地方立法,尽快制定《广东省名牌保护
管理条例》、《广东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依法
查处、取缔和关闭技术工艺落后、质量低下的产品和企业。质监、工商、药监、
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打假
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假冒行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对商标和名牌的
保护力度。
(三)加强名牌管理,维护名牌形象。对名牌及著名商标进行跟踪动态管理,
强化名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声誉与价值。对严
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
其广东名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商标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
依法注册产品和企业商标,创立服务商标,实施CI战略。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经
贸委等部门提出解决商号注册的办法,鼓励服务商标的注册。加强对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的品牌管理,由省经贸委会同工商、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建立我省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和资产重组中的品牌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企业创名牌工作的引导和名牌培育工作
(一)增强企业创名牌的动力。发动媒体宣传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义和大
力推介广东名牌和著(驰)名商标,增强企业和社会的品牌意识,广泛动员企业
参与创广东名牌工作,使创名牌工作在全省形成热潮。
(二)做好创名牌的基础工作。引导企业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
量和完善企业管理,以及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作为创
广东名牌的重要基础工作和根本途径。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切实贯彻执
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税发
〔1999〕49号)。各级政府掌握的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等资源的分配,要向
广东名牌和著(驰)名商标倾斜。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现代管理思
想,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
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鼓励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市场竞争力,
支持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国外知识产权,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研究和跨越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开拓国际市场, 推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企业的国际
化进程。广泛推行ISO-9000族质量认证, 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
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开展质量综合治理。加强
质量服务,开展标准制定、质量检测、培训咨询等工作,帮助企业有效开展质量
基础工作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推动建立政府指导下、以中介组织为依托的专业
镇质量保证、检测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对质量问题突出的行业和地区的质量监控,
杜绝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培育。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
企业,
制定重点企业名单,作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重点工作对象。名单每年更新
一次,去掉已成功获得名牌称号或已不具备作为重点工作对象条件的企业,补充
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对被列入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加
强名牌的创建工作,开展对企业的业务辅导,协助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加大
对品牌的宣传和投入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品牌地位。对已达到名牌条件的,
要及时向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推荐和帮助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五、充分发挥名牌带动效应,提高产业和地区竞争力
(一)扶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
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名牌的扶持培育。鼓励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通过多
种途径做大做强,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快以品牌为纽带的资
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拥有名牌称号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
产权结构,与国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
业开展资本经营,在境内外购并企业,买壳或直接上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名
牌的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合作。
(二)依托广东名牌,加快我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利
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
并向“高、精、尖、专”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
结构。引导拥有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企业进入我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发挥
名牌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重点发展领域配置,促进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通过名牌生产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改造提高三大传统
支柱产业,提高我省支柱产业和重要行业的产业化组织程度。
(三)运用名牌的影响力,建立我省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提高区域
竞争力。要围绕我省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建设,规划和推动广东名牌的创建
工作,在打造和推介广东名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树立我省产品、行业和地区的
良好整体形象。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名牌效应,促进形成
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行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
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我省各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
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广东名牌和著名商标对全省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作用。
附件: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
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
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
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
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
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
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
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
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
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
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二、组织管理第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
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
开展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
计委、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
省信息产业厅、省委宣传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
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
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省直部门、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
监局。主要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
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
理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
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
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
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
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
的监督管理。三、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
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
平;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
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
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
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
号:
(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限制、淘汰禁止的产品
目录;
(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
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四、评价指标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
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
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
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
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
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
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
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五、评价程序第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
度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
产品目录及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
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
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
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
第十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
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
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
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
类)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
分析后,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取名单通过媒体向
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最后审议、公布。
第二十条 以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
业类)”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
企业可以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
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并注
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
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
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
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
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
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广东省名牌
产品推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
类)称号。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
(工业类)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
围。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省名牌
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重
新申请且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禁止
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
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
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
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
组织实施。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
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七、附 则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
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
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
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
作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
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
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顾客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
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
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市场评
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
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推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
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农
业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
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
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
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的推动、引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
核和推荐工作。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简称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为A级
以上,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地方特色和发展前景;
(二)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
明确标识的包装和明确的执行标准(达省级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
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对产地环境、产品原料和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
告;
(三)产品由本省企业生产,质量稳定,产品实物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
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品
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年产量、年销售额、成本
利润率、利税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
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件;
(七)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
(二)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的产品;
(三)企业已按GB/19000—ISO9000标准或HACCP建立
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企业的产品;
(四)近三年内获得“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或地级以上市“名优
农产品”称号的产品;
(五)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
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规和强
制标准的产品。第四章 评价指标第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是以产品的
质量安全、市场认可、规模效益和发展前景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产品质量水平、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市场认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品牌
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规模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规模、产量、年销售额、
成本利润率、实现利税等;发展前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产
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较优势等。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确定及其权重
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
确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关专家制定,由委员会审查确定。第五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第十四条 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评审年度的第一
季度内由委员会公布开展评价工作及受理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表》,并
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按规
定期限分产品类别报本区域地级市农业、畜牧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有效检验报告:
(一)国家或省级专项抽查检验报告;
(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三)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职能分工,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将符合条件的报送
委员会。如果申报企业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在发出书面通知的同
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委员会汇总各地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
实分类,并将初审材料分送各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综
合评价,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审议确定初选
名单,并将确定后的初选名单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在60天内征求社会意
见。
第二十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初选名单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对获选产
品,由委员会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
社会公布本期“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名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代表本省农业产品最高质量荣
誉,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外,其他任何部
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活动。
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生产企业在区域开发、基
地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出口检
验检疫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
企业可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品种、质量、生产面积等范围内
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标志,但必须注明标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省“打击假
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体系的建设
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维护农业名牌产品的信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核实、批准,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
的;
(二)省和国家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称
号的;
(四)转借、转让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扩大广东省农业名牌产
品证书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
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复审。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标志只能在被认
定的品种、规格和基地范围内使用。未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产品,
不得伪造、冒用其标志;被撤销称号和超过有效期未获复审通过的产品,不得继
续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包括检
测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行评价。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违反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由委员会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因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书面通知未被选
定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不满,认为严重
违反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应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向
社会公示期间(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
应在接到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职能分工,不定期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质量安全
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
排专项经费解决。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
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
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
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
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提高商
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七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
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
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推荐所辖区域内的著
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延续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复审申请;
(三)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四)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征询意见;
(五)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复审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
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著名商标
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
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
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
年无违法行为;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
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
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
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
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推荐。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
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
向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
通知申请人,同时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
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
明理由。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的审查,并
进行必要的调查。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
体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主任不定期召集会议,审议著名商标认定申
请,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
审议。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出席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予以认定,并由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
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
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
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
的规定。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
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
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依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广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冠省名。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
者权益,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而转让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
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进行使用,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滥用著名商标信誉,产品粗制滥造,以次
充好,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广东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撤销著名商标建议后,应对有关情
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
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
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第三十一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
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
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
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
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
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
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三十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
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帮
助。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
贿赂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有
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以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
有效,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