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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096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3-11
名称: 印发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17号 发布日期: 2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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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3-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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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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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两年来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省直单位)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省直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省直单位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省直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管理与组织实施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制订具体执行计划;落实专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采购,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政府采购管理。

  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按省政府授权,拟定、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律规定权限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包括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省直单位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受理的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再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省直单位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根据省直单位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制定完善内部操作规程;负责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接受省直单位委托,代理省直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采购事务。

  (三)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实施。

  省直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中采购货物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省财政厅批准。公开招标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省直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省直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项目和资金,分解为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按季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报送省财政厅加具审核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单项或汇总各部门同类品目,确认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下达一级预算单位执行,并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组织采购。

  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于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清单,实施集中采购。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因项目的特殊要求,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部门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省级专家库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定合同。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部门负责验收,需要时应请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支付采购资金。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五、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对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省监察厅负责对省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省审计厅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省直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规模。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要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研究制定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备标准、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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