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3〕1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实施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开展旅游扶贫工作,把旅游业作为山区重点产业加以扶持发展,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和发挥山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的优势,使广大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脱贫奔康,是全省旅游扶贫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发展山区旅游是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提高山区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旅游扶贫工作,把它摆上扶贫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来,加强领导,定出措施,狠抓落实。
二、旅游扶贫工作要坚持将资金支持、市场支持、管理支持、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相结合,政府营造旅游大环境,以企业投入建设和经营为主的机制。从2002年开始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尤其是山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省扶贫重点项目具体由省旅游局、财政厅负责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旅游扶贫资金的投入。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境内外资金,特别是民间资本到贫困山区投资经营旅游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旅游扶贫项目资金要确保用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水库移民安置等地区,主要支持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具有特色和竞争优势的旅游项目,着重解决制约山区旅游业发展的交通、水电、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各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专项审计,对贪污、挪用、浪费旅游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旅游扶贫的工作。与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所在地建立了挂钩扶贫关系的地区和部门,要大力支持旅游扶贫项目的开发。旅游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和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每年向社会推荐一批旅游扶贫项目,积极推动社会资金投入山区旅游业。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省政府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中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旅游、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发展家庭旅馆、青年旅馆、乡土餐馆和特色旅游商品。民间资本投资山区旅游业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项目招标以及土地使用、信贷等方面可享受与外资同等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山区商业、农业、林业、水电、乡镇街市的改造、整治或建设时,要与当地旅游业相结合,努力完善山区旅游景区及旅游扶贫项目的生态环境和服务功能,提高其竞争力和吸引力。
四、着力抓好山区旅游的发展规划工作。要做到先规划后开发,严格按规划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要十分注意资源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的区域旅游规划,区域规划要对贫困地区的重点旅游资源开发提出指导意见。各有关市、县的旅游规划,由市、县政府组织并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否则,不予列入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旅游、环保、林业和负责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要为贫困山区旅游业提供技术服务。各旅游扶贫项目建设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山区资源和乡土文化特色,并要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要优先开发有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生态旅游的项目。规划、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扶贫重点景区交通干道的规划和建设。
五、做好旅游扶贫的宣传推广和山区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推广山区旅游,制作和发布旅游扶贫公益广告。媒体、出版部门对旅游扶贫的公益广告、宣传品制作及印刷费用要给予适当减免。珠江三角洲的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要积极举办贫困山区专题旅游推介活动,与贫困山区或旅游景区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山区旅游市场。
六、认真做好旅游培训工作,提高山区旅游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旅游院校和培训中心的作用,有关部门要通过每年安排贫困山区1000人进行岗前培训、学历班学习等方式,提高山区旅游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素质。旅游企业要积极支持当地的劳动就业工作,广开就业门路,为当地居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