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
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
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妥善解决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
干部租住公寓房的问题,明确产权管理方和承租方的权责,确保公寓房的安全使
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寓房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建设或购置的商品房(含
配套车位),其产权归省政府所有,由省政府办公厅代为管理。
第三条 公寓房实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租住公寓房的条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从外地调入
省直驻穗机关单位的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的暂行办法》(粤委办〔2002〕46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寓房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章 租 住
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和签订协议
(一)承租人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公寓房租住安排通知书到省政府办公厅办
理租住手续;
(二)承租人在入住公寓房前,应与省政府办公厅签订《租住公寓房协议》。
第三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包括房租和空调折旧费。
(二)房租:根据省政府《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粤
府〔1983〕68号)和《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
通知》(粤府函〔2001〕220号)的规定,在职务住房标准面积内的,按
广州市房改租金(公房租金)的30%计收,超过的住房面积按成本租金全额计
收。
(三)公寓房的室内空调器统一配置,由承租人向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空调折
旧费。
(四)承租人按月缴纳租金。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
公寓房的当月止。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
(一)公寓房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承租人计收。
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公寓房的当月止。
(二)物业管理费按照省委组织部粤组函〔2002〕16号文的规定,由
承租人负担30%。其余的70%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章 公寓房的维修和装修管理
第九条 公寓房统一装修后交付使用。家俱和日常生活用品由承租人自行解
决。
第十条 公寓房的公共设施和单元内的大修、专项维修,由产权管理单位统
一安排和负担费用;日常的小修小补,按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经产权管理单
位同意,可对公寓房作适当装修,但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 退 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调离省直单位或退休, 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退房通知书
(从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到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住房(含配套使用
的车位)。逾期不办理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广州市规定的市场租金计租。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期内,享有对公寓房和配套车位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和出租。
(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寓房物业管理协议。
(三)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
(四)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有义务
做好公寓房的资产安全,凡属人为损坏设施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做好公寓房的资产管理,负责承租人的入住、退房和计收租金等工作。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有关职责。
(三)负责对公寓房及有关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以及逾期不退房的,可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由承租人
和产权管理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