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9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
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挖塘、采石、取土、修坟等乱占林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林地控制指标,是各市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在规定的指标之内。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增加使用林地指标的,由市政府专题报省政府审批。超指标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林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安排使用征占用林地计划时,应首先保证交通、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需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开垦耕地和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建娱乐场所等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地上挖塘养虾;严禁使用林地兴建经营性质的公墓。
一律不得毁林开垦耕地。凡属市、县人民政府越权审批的,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已经开垦的必须退耕还林。各级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积极通过土地整理等方式,使用好存量土地,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禁止盲目毁林开荒。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征用占用林地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征用占用林地。
五、加强对采石、采矿、取土使用林地的管理,严禁乱批、滥占林地。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我省采石场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21号)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做好采石(矿)场的清理整治工作。为加大林地保护力度,在下列地域全面禁止开设采石、采矿、取土场:(1)珠江、西江、北江、东江、韩江、漠阳江等大江、大河和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直观可视范围;(3)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4)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林地;(5)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6)林地权属不清或发生权属争议的林地;(7)其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
在上述区域开设的采石(矿)场,各市要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划,并按粤办明电〔2002〕221号文件要求予以关闭和复绿。对在其他区域使用林地开设的采石、采矿、取土场,凡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之内补办;对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限期整治,整治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坚决关闭。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林业、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对2000年以来本地区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要严肃查处非法毁林开垦、推挖虾塘、鱼塘和采石、采矿、取土场等问题,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组织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各市清理整顿情况于2002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汇总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