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88号
印发关于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全面加快和搞好山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通过加大珠江三角洲通往山区高速公路和省际高速公路建设力度,加快山区国道、省道主干线和县道公路的改造,用5年时间,实现地级市通高速公路,市到县通二级公路,形成与高速公路网相互连接、相互补充,层次分明的区域干线公路网络;实现县到镇基本通三级公路,形成较为完善的县乡公路网。
二、建设原则
要按照“政治动员、行政干预、经济补偿、各方支援”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超前”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上下协调,共同努力,全面加快山区公路建设。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用好用活有限的资金,加快山区、东西两翼及省际高速公路建设省安排50亿元作为山区、东西两翼和省际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本金,重点加快建设和完善阳江至茂名、河源至江西、河源至龙川、龙川至梅州、湛江至广西、广州至清远、潮州至揭阳、汕头至揭阳等8条高速公路。
为了利用有限的资金建设更多的高速公路,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效益,将资本金补助比例由占项目总投资的35%-40%降至25%-30%,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解决。参加建设的企业要充分挖掘资金潜力。交通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和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省实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制,进一步放宽投资建设山区高速公路项目的准入条件,制定扶持和鼓励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民资参与山区高速公路建设。
(二)提高国、省道和县乡公路补助标准
对山区市、县“九五”跨“十五”计划的公路项目到今年仍未完成部分和今年新开工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每公里补助标准分别是:国道250万元至300万元;省道80万元至120万元;县通镇公路80万元至1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省分两年专款安排30亿元,其中今年安排15亿元,用于山区普通公路建设,主要解决山区县通镇基本达到三级公路。省交通部门要对未达三级的山区县通镇公路进行核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用2至3年时间完成山区县通镇公路建设任务。
(三)各方协调,明确责任,共同促进山区公路建设
新改建的县通镇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及其所需费用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交通公路设施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组织用地上报资料,及时提供工程用地,落实配套资金,并在用地和料场等方面为建设项目提供方便,以节省更多的资金用于公路建设。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和管理。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路基建设采用民工建勤或以工代赈的方法解决。
(四)强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在山区公路建设中,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事,加强山区公路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所有项目必须进入省或县级以上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地级市通往县的公路,其技术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县通往镇的公路,其技术标准由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技术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地方负责,并要追究当地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山区普通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为确保山区普通公路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省财政部门要将安排到山区普通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由其直接支付到建设项目,并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确保山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六)把扶持山区交通道路建设作为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的对口扶贫工作,省直各部门和经济发达地区在对口扶贫中,要加大对山区公路建设的支持,特别是有扶贫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把山区公路建设作为扶贫的工作重点,促进山区交通条件有较大的改善。
附件:山区县通镇公路新(改)建工程补助标准表
附:
山区县通镇公路新(改)建工程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