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87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三产业普查的重要意义。第三产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有利于调整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增强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近年来,我省第三产业获得长足发展,大大提高了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但还存在总量不足、结构欠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开展第三产业普查,全面摸清我省第三产业发展的现状,对更好地实施我省第三产业发展“十五”计划,建设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安排,确保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第三产业普查范围广,涉及指标较多,情况复杂,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从组织上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将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统计局、计委、经贸委、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广东省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和省的统一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在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做好普查的准备和实施登记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三、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类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存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20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3年首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以来,我国第三产业的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在全国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朱之鑫 国家统计局局长
汪 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吉炳轩 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志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金立群 财政部副部长
李其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程法光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韩新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李忠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林贤郁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