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86号
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目标
通过扶持山区小水电建设和已有项目的挖潜改造,使全省50个山区县2003年至2007年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已建小水电项目的效益显著提高,满足山区县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电的需要。
二、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主要措施
(一)省对小水电继续执行500元/千瓦的补助政策。每年扶持新建小水电装机容量10万千瓦,并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挖潜改造。对山区发展小水电要按量财办事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所有小水电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1.小水电项目立项由省、市、县计划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500千瓦以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部门初审,报县计划部门审批,抄送市计划、水利部门备案。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初审,报市计划部门审批,抄送省计委、水利厅备案。装机1000千瓦以上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报省计委审批。
2.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后,其初步设计,由水利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报市水利部门备案。装机1000-2000千瓦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市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为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二)县镇所办的小水电企业,允许向用电的企业直接供电。其发电在县域内使用,允许只收过网费,其过网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
(三)继续贯彻省人大有关小水电议案精神,合理制定并落实小水电上网电价。根据粤府办〔1996〕60号文精神,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按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50号)的要求测算制定,但一般不高于我省同期火电平均上网电价,并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作为最低保护价,计算公式为:[平均单位售电价(不含税)-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电网经营企业不能任意调高“单位供电成本”。有关数据,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厅审核。
(四)要尽快解决山区县电网滞后于小水电发展的问题,争取在“十五”期间基本完善山区县电网,使小水电站的电送得出。
(五)继续实行小水电自用有余的电量上网、电网经营企业应优先收购和上网电量按月互抵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