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78号
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促进全省不同类型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帮扶指导思想
对口帮扶工作以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脱贫奔康为总目标,全面加快山区经济发展;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要坚持讲大局、讲政治的原则,把帮扶山区加快经济发展为己任;山区市县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原则,依靠自身的努力,发挥内因的作用,加快发展进程;双方要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帮扶和经贸合作,推进山区跟上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
二、调整帮扶对象
从2003年起,增加广州、东莞两市进入帮扶行列,珠江三角洲参与扶持山区的市分别有: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江门、珠海、中山7市;帮扶的重点对象是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新增加的平远、兴宁、乐昌、翁源四个山区县(市)。调整后,广州市帮扶梅州市及其五华县、丰顺县、大埔县、平远县、兴宁市;深圳市帮扶河源市及其东源县、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佛山市帮扶清远市及其清新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东莞市帮扶韶关市及其新丰县、乳源县,江门市帮扶韶关市及其乐昌市、翁源县;珠海市帮扶揭阳市及其揭西县;中山市帮扶汕尾市及其陆河县。
三、落实帮扶任务
对口帮扶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帮扶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奔康。帮扶的市要协调确保财政每年无偿支持每个对口山区县500万元,并按5%逐年递增。无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被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二)组织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开展结对帮扶。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县要组织学校、医院开展一对一的结对帮扶,帮助山区做好中小学校舍的危房改造,改善教育设备,培训师资;帮助山区做好卫生院所的建设,改善医疗条件,解决贫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帮助山区提高科技水平和开展科普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山区提供实用技术服务。
(三)开展劳务输出合作和社会帮扶。珠江三角洲地区要优先吸纳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支持山区开展对农村青年劳动力的技能培训,提高输出劳动力的素质,并做好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工作。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四)开展经贸合作。积极推动珠江三角洲向山区实施产业转移,鼓励民间资本到山区投资,开展前店后厂或前销售后生产基地形式的合作。帮助山区发展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山区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产业。
四、健全帮扶制度
对口帮扶双方要建立健全帮扶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对口帮扶工作由双方地级以上市统一协调、统一计划,要指定一名党政领导分管帮扶工作,明确各级扶贫部门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帮扶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商。对口帮扶双方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五年帮扶规划,逐年实施。每年年初,双方要协商制定年度帮扶计划,形成工作纪要,年终共同总结检查。
(三)加强资金管理。对无偿帮扶资金实行规范管理,每年由被帮扶县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询对口帮扶市县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双方政府签订具体帮扶协议,明确帮扶范围、项目,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监督的责任。财政无偿帮扶资金必须划拨到被帮扶县的财政专户,帮扶资金不得帐外运行,不得用于财政补贴及发放工资和奖金;不得把无偿帮扶资金转为有偿资金;经双方同意的项目,帮扶资金可在被帮扶县内滚动使用。
(四)加强检查监督。对口帮扶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负责,省扶贫办每年要检查帮扶资金和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双方执行协商制度的情况,并对帮扶工作的基本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一览表
附件
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