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70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制订方案。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旅游业健康发展对树立本地信用形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地旅游市场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整治,为本地旅游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领导,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旅游、经贸、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完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任务。
二、我省旅游市场整治工作重点:一是坚决查处各种无证照非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二是整顿治理旅行社经营上“零团费”和“负团费”的行为;三是清理虚假旅游广告行为;四是开展旅游包车运输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五是严禁使用“黑导”,狠抓导游人员私拿回扣和各种宰客以及非法伴游等不良行为;六是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整顿旅游市场商品经营秩序和商品经营质量。
三、各地,尤其是各旅游城市要从现在起,认真按照《通知》和省的工作要求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四、省政府将责成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2002年国庆节前,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旅游市场自查和整治工作,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报送省旅游局,抄送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和质监局,由省旅游局负责汇总并会省有关单位后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以来,旅游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开展了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推行导游计分联网管理,试行企业间佣金收授办法,解决旅游行业内的重点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旅游市场涉及面广,目前影响旅游市场综合环境的一些问题,如“黑社”、“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以及非法“陪游”、“伴游”和欺客宰客、胁迫消费、质量欺诈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这不仅严重冲击了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极大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旅游业的形象。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旅游城市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监督执法与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我国安全有序的世界旅游胜地形象。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对未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整治旅游客运为。重点查处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四)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害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
(五)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取缔针对旅游团开办的所谓“走私罚没品专营店”、假免税店等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购物点。
(六)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七)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旅游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力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财骗钱、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联合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开展对旅游车辆经营和运营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质检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和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采取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各行各业和游客、市民共同参与监督;调动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四)充分发挥旅游城市的作用,以点带面。旅游城市作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游客集散地,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主战场,率先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城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优秀旅游城市更要积极行动,用创优精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达标的城市,要取消其“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要通过旅游城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全省乃至全国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五)组织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国务院将责成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从2002年10月起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加强督查,并于2002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