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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94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09-13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72号 发布日期: 20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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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9-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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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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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国办发〔2002〕40号文和粤发〔2001〕9号文结合起来,认真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各项工作。在国家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暂停设镇报批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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