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72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国办发〔2002〕40号文和粤发〔2001〕9号文结合起来,认真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各项工作。在国家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暂停设镇报批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