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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9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08-13
名称: 转发省农业厅、纠风办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64号 发布日期: 20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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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纠风办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8-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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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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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纠风办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纠风办《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全面贯彻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为: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突破1500元,其中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村,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突破10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年内订阅报刊的费用不得突破2500元;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超过20万元的, 一年内在订阅报刊费用2500元的基础上,可按自愿、实用的原则订阅报刊,但所增加的订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体年经济纯收入的0.5%。

  二、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度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确保《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以及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订阅。对其他报刊、杂志,各地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不得将报刊征订作为工作考核内容。凡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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