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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08-12
名称: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63号 发布日期: 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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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8-12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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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二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级以上市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的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另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其日常工作由各市房改办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人员结构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比例组成。委员人数,广州市不超过30人(其中有5人是省直单位代表);其余市不超过25人(其中所辖县(县级市)要有1至2名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的配备,广州市可配备3人(其中省直单位1人),其余市不超过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要按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检查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行广州分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各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各县(县级市)原已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市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原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受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及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这次调整公积金管理机构时,将这部分房改资金调整到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不再由新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业务经办网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县级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人民银行指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并符合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中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县(县级市),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能单独登记设立。市辖区、中山、东莞市的镇,不设立分中心。

  六、各市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同时抄送审计部门,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要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县、区)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提高公积金的收集率。要把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按时按比例收集到职工名下。要加大对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等各项宣传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做到快捷便利,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九、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制定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建设厅会省财政厅、编办、经贸委、监察厅、劳动保障厅、审计厅、总工会,人行广州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情况,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03年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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