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森林
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意见》业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意见 |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
我省各级森林公安机构自1982年组建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和打
击贩卖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我省在1993
年提前两年实现绿化达标,成为“全国荒山造林绿化第一省”做出了贡献。但由
于种种原因,我省森林公安机构在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管理
体制不顺。特别是林场体制改革后,森林公安派出所未予以相应调整,出现企业、
事业法人管理公安行政执法机构的现象。二是编制性质不适应。森林公安机构是
执法机构,却使用事业编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三是执法经费无保障。森
林公安机构人员经费和执法经费大部分未列入财政预算,影响了森林公安机构职
能的发挥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队伍管理不规范。森林公安队伍补充人员根据
现行的管理体制只能按事业单位进人要求办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理顺森林
公安机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
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中共广
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
发〔200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森林公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把目前由各级林管局、林场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全部
收归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直接管理,人、财等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彻底
脱钩,并按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布局。
二、明确机构性质。各级森林公安机构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
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力量,统一列入地方公安序列。在全国森林公安体制调
整前,行政关系上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名
称规范为:省森林公安局(加挂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牌子),××市、县
(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市、县(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所。
三、规范编制和经费。按公安机关使用公安专项编制的要求,原各级森林公
安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收回,改定公安专项编制。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原则上
按原有编制精简10%核定,即在原有编制3280名基础上核定公安专项编制
2952名。具体由各市编办报省编办审批。
各级森林公安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和业务经费按政法经费标准列入地方财
政预算。个别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可先按行政经费标准列入预算,再逐步过渡。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森林公安机构改定公安专项编制后,录用、调进公
安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实行省公安厅审核的制度。具体审核办法,由
省林业局和省公安厅商定。同时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规范执
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林业、公安、财政、人
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