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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81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07-11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55号 发布日期: 20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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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7-1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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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

〔2002〕2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促进我省

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精神,切实承

担起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改革促

进农村基础教育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 “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在

2002年底前全面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各级政府

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

发放。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困难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力较好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支持。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

放县长负责制。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

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要在2002年底前全

部落实到位。建立农村中小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的机制,确保农村中小

学正常运作经费。2002年9月在全省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建立

县和乡(镇)两级教育经费收支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行政缴费的收支结算。

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所缴款额全

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要确保学校杂费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事业,不得用于教职

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书杂费免收制度。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凡新上的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

报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在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后,要确保农

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

育发展的经费和债务余额,当地政府要优先考虑,统筹安排解决;未实行农村税

费改革的县(市),应加大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主

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不得用于抵顶发放教师工资和福利补助,同时从

地方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农村教育发展经费和债务。债权单位和个

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省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2001〕

74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于2002年7月

底前制订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并逐个县(市、区)核定中小学

教职工编制总额。市级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省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商同

级编制部门同意后,分配本地区各校人员编制。实施新的中小学编制标准要坚持

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学校规模和学生数核定合理的生师

比例,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在2002年底前,要切实将农村中小

学校长和教职工的统一管理上收到县,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四、调整乡镇一级教育管理方法,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教育管理

机构。面上小学的教学业务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管理,乡(镇)中学、中心

小学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统一管理。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

直接负责,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

具体教育事务。要继续发挥乡(镇)办学积极性,乡(镇)要依法足额征收教育

费附加,按规定承担中小学校舍用地的划拨,承担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

教学秩序,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

件。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省、

市、县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地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

强教育督导工作,强化督政功能。县要加大对各乡(镇)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检

查。要健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复查督导制度,重点开展农村教职工工资发放、

农村中小学杂费使用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专项督导,并建立督导通报制

度。2002年底,各市、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各项任

务,省政府督导室将对各地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专项

督导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 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 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 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 制问题,《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明确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各 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 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 革与发展的决定》,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为 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 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 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2.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 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 旗,以下统称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 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 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 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 发放;核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 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 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 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3.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 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 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 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 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 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 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 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 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 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 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 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 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 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继 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中小 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 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二、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 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上 收到县集中管理,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 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 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 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 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 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 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 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在合理确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解决 财力困难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并实行省长(主席、市长)负责 制。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逐县核实财力并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 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 资金。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 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对所属各县也不能平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 身保障力度大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下达到县。财力 较好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述资金 统筹安排,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 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 期补发。 7.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 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 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 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 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 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一费制”,并严格按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对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 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8.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 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 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地 (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央 政府通过专项补助重点扶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期 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 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 建设统一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多渠道 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 政府安排。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今后将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 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9.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 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 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 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 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的正常需要。 10.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 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 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 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要严格执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任 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 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债权 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 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农村中小 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11.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要继续 组织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 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建 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要有专人负责,确 保“两个工程”的开展制度化。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 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开展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2.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 标准,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尽快研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 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 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核批。各地要在2002年上半年将核编结果 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 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 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 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 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 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 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13.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 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 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 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 (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 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 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 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 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 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限期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 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 负责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情况并予以综合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定 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年底向 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省、地(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 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各级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15.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 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 作、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 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 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 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 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 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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