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47号
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地税局、国税局《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颁发两年来,我省科研体制改革已获得重大进展,科研组织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69个省属科研机构经重新分类和定位,初步做到了改养人为办事,其面向市场和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提高。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我省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能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深化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其开拓创新,在本研究领域内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使省财政对科研的投入能集中用于应由政府支持的、亟需发展的科技领域和少数精干的、代表广东科技水平的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优秀的人才能进得来,骨干人员能留得住,分流人员能出得去。
二、改革的内容
(一)加强对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管理
1999年以前,经常性科学事业费划归省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的59个省属科研机构分四类进行管理,其中技术开发类型18个,多种类型4个,公益类型(含农业)28个,基础研究类型9个。粤府[1999]51号文对省属69个科研机构(含省科技厅不管其经常性科学事业费的10个)进行了重新分类和定位,确定其中9个为确能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公益型科研机构):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省农科院蔬菜研究所、省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省农科院果树研究所、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心血管研究所和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占省属科研机构总数的13%。其经常性事业费予以保留,有条件时予以增加,但要改变使用方向,重点用于科研任务。我省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不再重新划分。
为了加强对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的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制定专门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对这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每四年筛选一次。
(二)大力推进技术开发类型和咨询服务类型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按照粤府[1999]51号文要求,省直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要由事业法人转制为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绝大部分省直咨询服务类型科研机构要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变,有条件的要尽快转为企业法人。
(三)深化公益型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
省9个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作为科研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但要调整业务方向,分流人员,实行研究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的发展模式;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并与原科研机构分离,组建产业实体,按企业管理运作,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有形产品或通过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经济回报养活自己和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主体,条件成熟时转制为企业;其研究主体主要通过争取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和竞争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财政对其科研骨干力量的稳定支持,有条件的,也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用基础研究。研究主体的人员总体上按省编办批准其机构改革方案中核定编制数的80%左右保留。
这类科研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深化本单位的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职务工资、课题工资、特聘补助、产权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其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管理为通过参加科研机构的理事会实行间接管理,实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优秀人才能进得来,骨干人员能留得住,分流人员能出得去。
(四)加强科研和教育结合
鼓励和支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进入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建立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按省的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地区代表性、现有研究开发力量和研究基础,选择若干个地级市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使其成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征、示范工作,从事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与省公益类型农业科研机构构成全省农业科技服务与技术扩散网络,为“三高”农业与可持续发展服务。
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行政上受所在地地级市政府领导,经费由所在地市级财政核拨解决,业务上受省科技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地级市及以下政府属的、独立的其他科研机构全部要转向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成果产业化,实行企业化运作,自收自支,或转制为企业法人。
三、改革的扶持政策
(一)本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复启动后并已经实行了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模式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和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编制数,将按编制核定数,结合经费存量情况,由同级科技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以专项启动费的方式增加对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整。经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和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所增经费正式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二)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对年均申请到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经费300万元以上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在确保完成科研项目的前提下可实行年薪制,年薪幅度可在10万元以上,参与研究的团队核心成员可在课题经费提取不少于人均2万元的工资补贴。
(三)要加强对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的安排、投放,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等,要向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倾斜,扶持其发展;对其科研必需仪器设备的更新,特别是必需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更新省财政要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
(四)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建立的产业实体在转制为企业法人后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可以同等享受粤府[1999]51号文规定的有关政策。
(五)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和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经认定为非营利性机构后,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六)进入高等院校或与高等院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事业费低于高等院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同级财政予以补足,并继续享受我省同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优惠政策。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技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科技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科技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等。在省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公益型科研机构改革中的协调、审核工作。
(二)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会同省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审核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各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会同省财政、编制、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并按粤府[1999]51号文的规定,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