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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06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05-30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37号 发布日期: 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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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5-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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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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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按下列步骤健全和规范各级有形建筑市场

  (一)6月份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贯彻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召开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7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人、财、物进行脱钩,确保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三)8月15日前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计委(计划局)、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内市(区)县有形建筑市场脱钩情况和职能分离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工程招标投标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8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计委、监察厅。

  (四)8月底省建设厅、计委、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及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并分别报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制

  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检查到位,并及时协调脱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方案,建立层层责任制,并将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部署,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按国办发〔2002〕21号规定,明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项目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此项工作抓好。

  2.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扩大影响面,做好组织学习工作,为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做充分的准备。

  3.认真做好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工作,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要确保8月底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实现职能分离,机构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家,使有形建筑市场真正成为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服务机构。脱钩后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设立面向招标、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脱钩后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参与编制和审查标底;不得参与评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强制提供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不得有任何的行政审批职能。

  (三)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工作,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拒不执行上级关于有形建筑市场脱钩任务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一)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计划、监察部门成立协调小组,分别负责指导全省及各辖区内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落实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按粤府办〔2000〕105号文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执法行为的监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现场监督。

  (二)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计委、建设厅参与,对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并于8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内部管理

  (一)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有形建筑市场脱钩工作,对涉及招标投标行政职能的办法、规章进行必要修改,同时对市场内设机构及职能进行必要调整。

  (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全省各市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情况,省建设厅会省计委、监察厅要于8月底前书面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三月八日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日)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

  (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二、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六)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要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

  (九)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成立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3.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

  5.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并依法实施监督。

  (十)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参照上述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

  (十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成立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对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上述条件进行检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结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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