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2〕32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办发〔2002〕5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范围。到2002年底,全国要有70%的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全面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部门(单位)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等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公开招标程序、招标办法和招标结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和改革力度,积极推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和生产准入制度,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药品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示制度以及费用查询制度。
(二)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抓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和专项审计制度的落实,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深入开展对报刊征订摊派和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全面实行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2002年内制定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制度,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普遍推行农业税收、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公示制,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其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三)继续开展治理公路“三乱”、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把撤除已超过批准期限、还清贷款或经营期满的收费站(点)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继续查处并纠正多部门上路执法和超范围执法等问题。及时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对已列入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名单后“三乱”问题又严重反弹的地区,要坚决从名单中撤下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继续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严禁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校,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严禁乱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任何部门、行业向学校摊派收费和“搭车”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重点治理整顿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和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问题。继续纠正违规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规范行为,改善服务,多办实事,切实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从领导机关抓起,以基层窗口单位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作风整顿,着重解决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把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与推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等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化服务水平,努力创建文明行业。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交通部、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分别对所牵头负责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总责,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认真行使对行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相应部门行为的监督。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将召开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对2002年的纠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纠风工作机构和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把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确保各项纠风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半年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21个地区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发生反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自下而上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校收费“一费制”、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涉农价格、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落实情况。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重点加强对节假日期间和“三乱”问题易发、多发地区的检查,要对申报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以暗访为主的检查验收。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要重点对择校生“三限”政策执行情况和春秋两季学生入学收费情况进行监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重点检查基层单位、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中央和省两级涉及对企业收费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工作要统筹安排,由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重视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纠正,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加强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社会监督。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要以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并逐步向基层延伸。2002年乡镇、街道(社区)参与民主评议的基层站(所)数量要达到30%以上。要紧紧围绕转变机关作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纠风专项治理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民主评议,注重实际效果。要把重点评议和日常监督紧密结合,不断创新评议形式,改进评议方法,强化群众监督。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将会同国家旅游局在13个省(市)开展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评议工作。
(四)加强领导,改进作风,确保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并按照统一部署,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要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加强纠风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取得纠风工作的新成效。